2015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2-22 浏览次数: 4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创新公派选派机制要求,配合国家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为国家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了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简称创新人才项目),利用现有国家公派留学计划,重点资助一批国内高校和国外教育科研机构以创新型培养模式和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二条创新人才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施。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录取办法及选派类别

第四条本项目采取先确定资助项目再进行人员选拔的方式,人员依托项目派出。

第五条相关单位需根据确定的程序和办法先行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获批项目单位根据确定的人选要求,进行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录取,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六条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适当选派访问学者、博士后。

攻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36-48个月,攻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单位出具的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6-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3-12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3-24个月。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七条  2015年度首批项目申报工作将于201412月份启动。各项目单位须于20141222-31日,将《2015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及单位推荐公函一并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及中外双方合作协议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cxxm@csc.edu.cn)。

第八条国外合作单位为领域内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教育及科研机构,国内外双方签有协议,并在培养目标、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各单位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项。对于培养方式或学科专业相似的多个中外合作项目,建议整合后统一申报。

第九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51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采用项目单位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申报单位以校级为单位组成答辩组参加答辩。

第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52月,公布获批项目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2015年首批项目申报及人员录取情况,另行确定第二批项目申报时间及人员选拔推荐时间(请及时关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通知)。

第十二条 从2016年开始,今后项目申报时间将暂定当年9月(届时请关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

第四章人员选拔、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各单位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获批项目(含2014年获批项目)及相关要求目标进行人员选拔,经校内评审及公示后推荐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进行录取。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各项目单位需制定完整的人员选拔办法,包括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中外合作双方专家评审;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对其进行专家组面试

第十五条请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15320-30日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将推荐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54月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被录取人员需在2015年内派出,不跨年派出。

第十七条凡申请过2015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本年度不得再次推荐。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十八条获资助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须按照获批项目方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培养模式、目标、留学院校、留学专业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变动的,要提前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均需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2月底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派出人员,需说明原因)、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典型事例、对今后工作建议等。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或未对不能派出人员的情况做出说明的,将暂停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对执行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的项目,将暂停执行。

第六章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派出前,项目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国外学习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派出后,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留基委官网:

http://www.csc.edu.cn/chuguo/a0f5ab0935c2440d83b399e0d5b36a85.shtml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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